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,根据《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,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、加压等设施,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、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。 第三条 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
压力罐膨胀罐水处理
在线留言